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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释义 | 第六条:退役军人义务的规定

时间:2021-03-22 09:37 来源: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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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退役军人应当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退役军人义务的规定

  【条文释义】

  一、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

  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是指我军在长期战争和建设实践中沿传下来的革命军人特有的思想、作风、纪律、制度以及行为方式等,既包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等优良传统,又包括艰苦奋斗、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等优良作风,集中体现着中华民族自强不息、勇往直前、舍生取义的爱国主义精神、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顾全大局、珍惜荣誉、为国分忧的崇高思想境界和无私奉献、为国为民的优秀品质。

  退役军人在人民军队大集体中长期接受教育和锤炼,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深深扎根在每位退役军人心间,内化于思想和行动之中。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是值得每位退役军人继续发扬的优秀品质,也每位退役军人受益终身的精神源泉。军人退役后仍应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维续做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的积极实践者和传播者,把人民军人的先进思想、优良作风和高尚品质融入社会生活、工作岗位中去、以身示范成为社会楷模和岗位标兵,为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提供源源不断的正能量。特别是退役后的党员,兼具党魂和军魂的精神财富,更应该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带头传承红色基因、延续红色血脉、展示红色风采。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根本任务、根本制度、国家机构设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拥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法律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讲,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以法为名的各类法律;广义上讲,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我国立法法有详细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是指广义上的法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社会长足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维护宪法权威、遵循法律规范,是全民守法的重要内容,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和社会责任。人民军队之所以能够由小到大、从胜利走向胜利,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下始终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遵纪守法成为每名军人的生命基因。退役军人身为往日的人民子弟兵、今日的社会主义建设者,长期接受党和国家的教育培养,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和遵纪守法的意识,是国家关心和社会尊重的对象,更应知法、守法、护法,不断强化法治观念,主动维护宪法权威,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做依法治国理念的维护者和践行者,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退役军人应当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通过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法治秩序,积极传播法治理念,做党和人民合格的法治卫士。

  三、保守军事秘密

  军事秘密是国家秘密的重要组成部分,泄露军事秘密可能会对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建设带来严重危害。军人服役期间一定程度上知悉了军事领域的秘密事项,无论在役还是退役都有依法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一般来说,军事秘密主要包括: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实施情况,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国防动员计划和实施情况,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等,这些都需要依法予以保密。

  退役军人应当牢固树立保密意识,牢记军人保密守则,时刻保持警惕,做好防间谍保密工作。我国国家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境外势力非法窃取、刺探、收买军事情报案件时有发生。军人在服现役期间知悉的军事秘密,可能在其退役后一段时间内仍未解密。个别军人退役后,保密观念、忧患意识逐渐淡薄,错误地认为退役后不再承担保密责任,通过网络平台、通信群等方式散布、讨论涉密事项,擅自扩大知悉范围,泄露军事秘密内容,成为境外势力窃取我国军事秘密的渠道和对象。军人退役后仍须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自觉强化保密意识,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自觉维护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强化教育引导、实践养成、制度保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发展各个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自觉追求和实践中国梦所蕴含的价值理想。能够不断增强人们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激发开拓创新、奋发进取的精神力量;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思潮,能够最大程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把个人价值追求转化为国家和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更好地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疑释惑、正本清源、指引方向,能够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了重要闸述,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进行了具体部署。这是我们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理论建设上的又一重大创新,充分反映了我们党对当今时代发展趋势和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历史方位的准确把握,体现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自觉。我国是发展中大国,又处在前所未有的大变革、大发展时期,尤其离不开用科学的指导思想、共同的理想信念、强大的精神支柱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强调,着力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确保各项立法导向更加鲜明,要求更加明确、措施更加有力,力争经过5年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退役军人保障法中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表达了国家的价值目标、社会的价值取向、公民的价值准则,把集中反映中国特色、民族特性、时代特征的价值体系作为广大退役军人的行为向导和崇高的人生追求,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广大退役军人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点要义和内容精髓,始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思想引导,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为基本行为准则,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五、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军人来自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子弟兵。军人退出现役回到人民群众中去后,国家在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方面给予特殊的关心和照顾,全社会也将尊重、关爱退役军人作为共同责任。相应地,军人退役后回归人民,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员,也应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回报人民。

  广大退役军人年富力强,在军队受到严格训练,组织性、纪律性和国家观念、集体意识较强,具有过硬的政治素养、果敢的工作作风、可贵的敬业精神、顽强的拼搏意志、良好的团队精神等优秀品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人力资源和人才宝库。

  退役军人的社会角色和工作岗位虽有所转变,但忠诚于党、心系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永不能变,要继续在各行各业的岗位上为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退役军人要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崇高的人生追求,及时主动地转变社会角色定位,发挥专长、补足短板,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继续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贡献力量。这既是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提出的嘱托与要求,也寄予着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的殷切期盼,退役军人要做到退役不褪色、转岗不转志,在各行各业各领域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更好地实现人生价值和人生理想,更好地展现人生风采,以实际行动践行“军人穿上军装是保卫者,脱下军装是建设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奋斗者”的宣言。

  在新的历史时期、一批批退役军人成为改革开放的时代弄潮儿,作出了骄人业绩,成为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生力军和突击队,成为弘扬奋力拼搏、开拓进取精神的生动教材;还有的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基层政权建设、脱贫攻坚、抢险应急等工作,继续发扬退役军人忠诚于党、奉献人民的优良品格,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在困难面前冲锋在先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励着其他退役军人在不同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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