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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出台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19 21:20 来源:潮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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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潮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潮州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以及保护管理制度化建设,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运用提供政策制度保障。

  潮州市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是指符合相关条件,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烈士纪念设施,包括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办法》从统一规划,细化新建、迁建、改扩建审批流程,规范改陈布展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明确规划建设工作流程和要求。另外,细化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级别申报、审核和公布工作要求,明确相关工作流程,规范申报材料要求。

  在保护管理运用方面,《办法》从不动产权属、保护范围、保护标志、文物保护、制度建设、捐赠管理等内容对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细化,推动保护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从免费开放,阵地作用和服务保障功能建设发挥,大众监督等方面进行细化,推动更好发挥红色文化宣传主阵地作用。根据文件,市级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建立便于群众参谒的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还规范了市级烈士纪念设施考核评价工作、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处置等内容,推动考核评价工作制度化建设。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其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根据规定,非法侵占市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不符合安葬条件的人员修建纪念设施、安葬或安放骨灰或者遗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潮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通过会议部署、政策培训、宣传报道、典型引领、督查问效等多种方式,要求各县(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结合实际抓好《办法》贯彻落实,大力提升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水平,切实用好红色资源,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弘扬英烈精神。

  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有哪些条件?

  根据《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纪念设施,可申报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一)为纪念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等各个历史时期的重大事件、重要战役和主要革命根据地斗争中牺牲的烈士在潮州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二)为纪念在全市有重要影响的著名烈士而修建的烈士纪念设施。

  (三)位于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规模较大的烈士纪念设施。

  (四)为纪念为中国革命斗争牺牲的知名国际友人在潮州修建的纪念设施。

  (五)规模较大、基础设施完备、规划建设特色明显,具有全市性知名度或较强区域影响力的其他烈士纪念设施。

  同等条件下,保护、管理、运用较好的县级烈士纪念设施,可优先批准为市级烈士纪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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