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3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分别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提高上述对象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0元,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月补助2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元;珠三角地区由地方负担30元。
四、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五、提高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4。提高标准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5元。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月补助2.5元,珠三角地区由地方负担2.5元。
六、提高“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堡垒户)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5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其中,省级财政对粤东西北地区每人每月补助14元,地方财政每人每月补助21元;珠三角地区由地方负担35元。
七、提高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5。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纳入“五老”人员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党员,补助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助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的,按照原补助标准发给补贴。
各地要按照省优抚工作区域协调机制的要求,在调整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前,召开区域协调会,调整标准幅度要协调一致。认真落实地市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将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新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4.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5.“五老”人员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表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0月28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洪大林 87710672 ,省财政厅 林洁璇 83170112)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粤退役军人发〔2020〕115号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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