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2018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为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2018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二、补助标准
2018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2018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其中发放标准低于25000元的,按照不低于25000元标准发放。退役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1年算起,每多服役1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8%(即按应发义务兵补助金的8%标准增发)。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10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每人7000元标准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及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
三、有关要求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要站在政治和全局的高度,严格落实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觉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工作。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补助经费测算及具体发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及时纳入预算、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管理。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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