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措施 | 具体工作任务 | 省责任单位 |
一、广泛开展适应性培训 | 1.对我省接收安置并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进行全员适应性培训,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除按职责分工负责外,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
2.深入开展“送政策进军营”活动,开展军人退役前职业指导。 | 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二、大力开展技能培训 | 3.对有培训意愿、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开展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推行“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广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在“新生代产业工人培训”“广东技工”“粤菜师傅”“企业学徒培养”“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农村劳动力精准培训”等职业技能提升重点工程中,安排一定名额面向退役军人开展培训,大力支持退役军人参加职工求学圆梦培训、农村创业创新人才培训、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失业人员培训、返乡下乡创业培训等。 | 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三、支持退役军人提升学历 | 5. 退役军人在退役2年内可免试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含技工教育),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退役军人可通过全省统一招生考试,或学校单考单招报考高等职业院校(含已按规定程序纳入高等职业教育的技师学院),在退役1年内报考高等职业院校被录取,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的,省财政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退役军人参加普通高考、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符合条件的享受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普通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成人高校专升本招生可免试入学。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参加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含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高校本科插班生招生院校、专业。 |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7. 退役1年以上,考入高等职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普通高校,报到入学并取得全日制学籍就读,符合条件的按财政部等5部委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予以资助。 |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四、提高教育培训主体积极性 | 8.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承训机构目录。加强对承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考核评估。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9.建设省级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实训)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奖补。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0.在核定职业院校绩效工资总量时,向承担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中高职教育的单位倾斜,可适当提高退役军人培训工作量折算成全日制学生培养工作量的比例。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
11.支持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的职工培训中心培训退役军人,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退役军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2.探索建立退役军人教育培训联盟,建立培训师资库和创业指导团队。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教育厅 |
五、推动退役军人多渠道就业 | 13.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适当放宽退役军人的专业、年龄和学历等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退役军人。 | 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4.每年公务员招录中,全省至少安排400名指标,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统筹设置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含退役后取得学历)招录。根据国家政策,每年设置一定数量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在军队服役5年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组织开展选调生工作时,注意选调有服役经历的优秀大学生。从反恐特战等退役军人中专项招录特警职业人民警察。 | 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 |
15.具有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乡镇事业单位专项公开招聘的,可报考免笔试岗位,不受岗位职称、执业资格、工作年限、户籍等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16.在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中,优先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村党组织书记,注重从返乡退役军人中培养选拔村干部。选派优秀退役军人到党的基层组织、城乡社区担任专职工作人员。 |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17.提高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安保等岗位招录退役军人比例,辅警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 | 省公安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18.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退役军人就业。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19. 将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按规定纳入公益性岗位。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0.接收退役军人的单位裁减人员的,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
21.对吸纳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就业,且相关人员稳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补贴。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 广东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3. 新招用退役军人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贷款贴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六、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 24.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等工作。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参加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班,按规定给予资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 广东省税务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6. 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27.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28.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探索推出“军功贷”等金融产品扶持创业,提供利率、免担保等优惠和便捷服务。 | 广东银保监局、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29. 将退役军人创办中小企业列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重点服务对象,优先给予增信等融资扶持。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
30.鼓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载体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退役军人初创企业,按比例减免租金。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可申请租金补贴。 | 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31.省重点培育5个左右退役军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2.鼓励和支持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职业技能大赛、广东“众创杯”创业创新大赛、“创青春”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创新活动。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
33. 鼓励退役军人优秀创业项目申报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评审通过的给予资助。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4. 广东创新创业基金对退役军人创新创业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支持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 |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七、提升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 35.完善支持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促进退役军人利用自身优势投身乡村振兴事业。建立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加大涉农专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 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
36.结合“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搭建全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
37.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窗口或实行退役军人优先制度,提供免费服务。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8. 为退役军人开办企业登记注册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开业指导、登记注册服务。 | 省市场监管局 |
39.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活动。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0.建立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实行实名制管理,动态掌握就业情况,对下岗失业的,及时纳入再就业帮扶范围,优先推荐再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退役军人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在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补、省“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评定、省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评定中,对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予以倾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41.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
八、强化保障措施 | 42. 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全省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纳入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范围,作为省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的重要依据。对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评为或推荐参评退役军人工作模范单位、双拥模范单位。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3.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省财政统筹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就业创业等工作。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形成多元化经费保障格局。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 |
44.大力宣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先进典型,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突出事迹,注重在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等表彰中推荐评选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的退役军人,营造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乐业兴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总工会、团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