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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

时间:2021-07-03 10:11 来源: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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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军委政治工作部等1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以下称《意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褒扬纪念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意见》明确了相关部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职责,对保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保护英雄烈士及烈属的合法权益和地位等内容进行细化。

  《意见》强调,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强化依法依规保护,聚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大各部门联动协调合力,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烈士烈属合法权益,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坚定捍卫维护英雄烈士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充分发挥联动协调制度作用,把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英烈保护,着力规范英烈保护相关网络舆论秩序。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常态化推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等13部门关于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公安局、司法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管局、文物局、知识产权局、人民检察院,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要求,切实加强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现就建立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雄烈士褒扬纪念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健全制度管理体系,加大联动协调力度,切实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烈士烈属合法权益,在全社会树立尊崇英烈、捍卫英烈、学习英烈、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价值取向。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凝聚奋进新时代的精神力量。

  强化依法依规保护。严格贯彻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利用法治手段,发挥法治作用,健全英雄烈士保护法治体制机制,不断提升联动协调制度的协同性、规范化水平,依法保护英烈合法权益。

  广泛凝聚各方力量。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一体化”观念,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职责作用,主动作为、协同推进,形成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合力。

  (三)工作目标。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畅通有效、协同配合的英雄烈士保护联动制度,加强各地各部门协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促进依法共治,构建联动协调制度高效运行、整体合力持续增强、作用成效不断显现、治理能力显著提升的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新发展格局。

  二、保护内容

  (一)依法保护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历史记忆和宝贵精神财富,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的重要内容,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严厉打击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等行为。

  (二)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坚决打击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将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和事迹、精神等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商业行为,以及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受法律保护。严肃查处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严肃查处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的行为,依法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和烈士遗骸、遗物不受毁损。

  (四)依法保护英雄烈士及烈属的合法权益和地位。建立健全烈属服务保障体系,积极回应烈属期盼和社会关切,常态化关心关爱烈属,满腔热忱为其排忧解难,支持烈属依法维权,依法查处侵害英雄烈士及烈属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烈属荣誉感和获得感。

  三、工作制度

  英雄烈士保护部门联动协调制度成员由退役军人事务、政法、宣传、网信、公安、司法、市场监管、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文物、检察院和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等组成,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依法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部门联动协调制度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联合会商,研究部署英雄烈士保护重大事项,健全制度管理体系;遇到突发重大情况,经有关部门提议可随时召开。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各部门贯彻落实。全体会议一般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其他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具体工作机制如下:

  (一)日常联络机制。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各部门明确专门联络机构,指定具体联络人员,做好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文件传输等日常联络工作。

  (二)专题协调机制。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专题协调会议,并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研究沟通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问题。专题协调会议议定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各部门。

  (三)信访举报受理机制。各部门要建立英烈保护信访举报受理机制,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充分利用来信、来访、来电、邮件等各类信访、举报途径,确保烈属和社会各界对侵犯英雄烈士和遗属合法权益行为的信访、举报渠道畅通,有人接、有人办、及时有效处理。

  (四)信息共享协同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的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共建信息平台,由退役军人事务部牵头,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部门间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了解、掌握的与英雄烈士保护相关的信息,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和反馈,做到事前有沟通、事中有协作、事后有结论。

  (五)案件移送衔接机制。畅通案件移送渠道,各部门对发现的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相关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开展工作。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人民检察院。

  (六)协同开展工作机制。各部门围绕制定政策措施、破解难点问题等,建立联合调研、联合督导、联合查处的协同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对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共同会商研判,切实增强涉及国家重大部署、群众反映强烈、社会高度关注、影响特别恶劣等案件的联合处置能力。视情组织联合督查组,对英烈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巡查,对重点案件落实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回访。

  四、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一)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动组成部门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落实联动协调制度各项决策部署,具体承担联动协调制度年度会议组织筹备工作,研究英雄烈士保护政策,依法做好英烈精神弘扬、纪念设施保护、烈属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

  (二)党委政法委:牵头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依法积极做好英烈保护工作,加强对使用司法手段依法开展英烈保护工作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的调查研究,协调应对和妥善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侵害英烈权益的重大事件。

  (三)党委宣传部门:负责明确宣传导向,指导各地各部门深入挖掘英雄烈士事迹、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在烈士纪念日、重大历史事件等重要时间节点倡导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宣传弘扬英烈精神和事迹;推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与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同频共振,打造主题突出、导向鲜明、内涵丰富的精品展陈。

  (四)网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网络信息,丰富网络监管手段,畅通受理举报渠道,依法依规处置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互联网信息,将相关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构成犯罪的,分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依法立案侦查。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英雄烈士保护法律法规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将英雄烈士保护纳入全民普法教育内容,指导各地各部门做好英雄烈士保护法治宣传;为英雄烈士近亲属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七)文化旅游、文物部门:负责依法管理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依法督办、查处破坏、污损或因违法建设损害管理范围内的纪念设施的行为;加强对涉及英雄烈士题材营业性演出剧(节)目的内容审核工作,严把内容准入关;加强营业性演出市场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含有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内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八)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在商标、商业广告等商业行为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烈姓名、肖像,损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行为。知识产权部门负责对商标申请注册和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管。

  (九)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电影部门:依法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制作、播放载有损害英烈名誉荣誉节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十)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发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作用,通过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提起公益诉讼、提出检察建议、支持起诉等方式履行检察职责,加大办案力度,保护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督促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十一)军队政治工作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地方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英烈和军烈属权益保护工作,依法保护管理军队管理的烈士纪念设施,对发现的侵害军队英烈、军烈属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英烈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认识保护英雄烈士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意义,坚定捍卫英雄烈士权益的鲜明价值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全面落实各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整体统筹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联动协调制度作用,把英雄烈士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沟通相关情况,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依法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三)综合施策发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创新实践群众路线,组织动员人民群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英烈保护工作。提高舆论引导能力,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规范英烈保护相关网络舆论秩序。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作为绩效考评、“双拥模范城”评比的重要内容,共同推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形成常态化机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政法委

中央网信办    公 安 部    司 法 部

文化和旅游部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国家文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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