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离队前和返乡后需办理的手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
1、到兵员主管部门办理退役证,开具退出现役行政介绍信。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
2、到财务部门结算退役相关经费,办理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转移退役养老和医疗保险。
3、配合组织整理完善档案材料,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复印病历装入档案并携带单位介绍信。
4、上缴军人证件、军人保障卡和个人被装。
5、不准携带涉密材料及违禁物品离队,核心涉密人员要签订退役保密协议书。
二、返乡后办理的报到手续
退役30日内,到入伍所在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持退役证、行政介绍信、公民身份证、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到安置主管部门开具接收落户介绍信,办理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登记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是党员的还应到组织部门接转关系。
2、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3、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4、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和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6、到银行激活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一、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
1、确定安置去向,易地安置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配合组织整理完善档案材料,按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细则》规定的评分项目,准备相关证明材料。
3、接到《安置通知书》后,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部队办理的离队手续”流程办理手续。
根据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新兵补充、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的通知》,自12月1日起至下达退役命令前可以离队,批准手续和教育管理按照士兵休假、请假有关规定执行。批准退役时间为翌年4月1日,工资发放至7月31日。
二、返乡后办理的报到手续
接到《安置通知书》30日内,持退役证和行政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1、到当地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登记,年龄超过35周岁或经评残鉴定的退役士兵免服预备役。
2、持退役证和安置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3、配合地方安置部门搞好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慎重选择工作岗位。
4、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养老和医疗保险手续交由接收安置单位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5、被评定残疾等级退役士兵,退役60日内向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转接抚恤关系。
退役士兵离队时需结算的经费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1、复员费。军龄不满10周年的,每满1年发1.5个月基本工资(军衔、军龄工资);军龄不满15周年的,每满1年发2.5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20周年的,每满1年发3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1/2计发。
2、一次性退役金。按照每服役满1年4500元的标准逐年累加,其中获中央军委、战区(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获二等功的增发10%,获三等功的增发5%。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3、安家补助费。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基本工资。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2个月基本工资。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
4、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入伍时为农业户口),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的基本工资;军龄为1至6月的零月,减半计算。
5、医药生活补助费。经军以上机关批准,一等,医药补助费3500元、生活补助费1500元;二等,医药补助费2800元、生活补助费1250;三等,医药补助费2100元、生活补助费1000元;四等,医药补助费1400、生活补助费750元;五等,医药补助费700元、生活补助费500元。
6、奖励工资。符合享受奖励工资条件的人员,计发奖励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基本津贴补贴和地区津贴。
7、退役医疗保险、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按个人账户累计全额发放。
8、复员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9、工资、津贴发至离队当月。
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生活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累计不得超过16个月。
2、安家补助费。按本人月基本工资计算,军龄在10周年以内的,发4个月工资;从第11年起,每满1年增发0.5个月工资。
3、退役医疗保险。每月从工资中扣除,退役时一次性发给。
4、退役养老保险。转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差旅费。按现行因公出差标准执行。
(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提供,马大文、张继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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