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具体如下:
(1)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3)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严审批。需要明确的是,应急救助是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帮扶援助,救助资金为申请人依据《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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