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立功受奖的退役军人可享受以下优待政策:1、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第192号)关规定,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2、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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