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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工作单位”界定请示

时间:2021-12-27 10:1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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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7〕99号)规定,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根据《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其中的“无工作单位”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退伍后从未安置过工作且未曾就业;(2)退伍后安排过工作的在职退伍军人,同时具备依法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及工作关系、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再就业三个条件的。如有需进一步了解,建议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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