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梅”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五十二条 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第1号令》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1号令》是根据《条例》制定的,且第一条有明确表述。故不存在有什么疑问? 开除军籍是违纪处分,判有期刑是违法处理,判无期或死刑才取抚恤。判有期以上都开除军籍。
答:您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该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该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况的中国公民:(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军事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的规定,曾经服过役,但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的人员,不属于退役军人。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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