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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咨询担负排雷任务分队的待遇是否比照参战部队标准执行

时间:2021-04-08 10: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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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yrx”:本人是1996年-1998年在广西边防服义务兵役,在1997年参加广西中越边境第二次排雷任务,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国办函)1997 42号文件第六点:担负排雷任务分队的待遇,比照参战部队标准执行。请问:1、执行排雷任务的士兵是否属于参战人员作为优抚对象身份?2、相同性质的经历其他省份的战友已经纳入参战优抚对象身份,我们广东省是否有时间节点上的按排。3、如纳入应如何申请。

  答:根据《关于开展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07〕18号),您是否符合享受困难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条件,需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参战参核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民优〔2010〕17号):认定参战身份主要以本人档案参战记载和中央军委下发的参战部队名录为依据。档案参战记载完全与中央军委认定的14次作战时间行动吻合的,方可认定为参战人员;如果档案无参战记载,但其入退伍时间、原服役部队与中央军委认定的参战时间、参战部队吻合,可认定为参战人员。综上,参加排雷任务的退役军人能否认定参战退役人员身份需按现行政策审核确认,如需了解详细情况建议您咨询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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