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对逾期未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遗失《残疾军人证》的,原则上应复查鉴定残疾情况”和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的规定,若您的抚恤关系已迁入户籍所在地,则抚恤金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若您需办理抚恤关系转移,请到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逾期办理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申请时个人需提供《户口簿》、《残疾军人证》、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武警后勤部卫生部、武警边防部队后勤部、武警部队消防局、武警部队警卫局)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版权所有: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主办单位: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网站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7685号 粤ICP备19161774号 网站标识码 4400000161
总访问量: 今日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