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做好我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粤民规字〔2017〕1号)第三条规定,对到新疆、西藏等军队确定的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普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当年发放标准的2倍发放。哪些地区属高原、边远、艰苦地区,由军队确定。我们将指导和督促深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处理,按规定落实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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