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规定,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簿;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请携带上述材料向惠州市惠城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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