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函[2012]774号)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018年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已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于您申请办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相关情况,请您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申请;(二)户口本;(三)退伍军人证;(四)军队医院证明;(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材料,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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