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退役军人残疾证办理问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等规定,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所作出的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三)退役证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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