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关于伤残人民警察证办理问题,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包括致残性质、原因、经过等内容),连同本人档案材料(包括原始证明、病历和证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等内容)、书面申请(包括致残经过和残情等内容)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致残经过证明(2个以上证人出具对申请人因战或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出具对证人身份的证明);(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户口簿复印件;(四)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应提供警衔审批表。因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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