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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退役军人信息采集的,能否进行补采?

时间:2019-07-01 16:05 来源: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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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收尾和后续工作的通知》,信息采集工作一直没有停止,2019年5月1日后从集中采集阶段转入常态化采集。如您在信息采集公开的12类对象内,需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附件)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采集点进行采集。

  信息采集对象范围: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需携带的相关证件及材料清单: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相关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功伤残人员证等相关证件;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受奖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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