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十九条,退役军人移交接收过程中,发生与其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其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发生其他移交接收方面问题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原所在部队予以配合。
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撤销或者转隶、合并的,由原所在部队的上级单位或者转隶、合并后的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其中与安置有关的问题,包括安置地的确定、安置方式的适用、退役待遇标准、随调配偶工作安排、随迁子女入学等方面的问题。退役军人的安置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处理与退役军人安置有关的问题,属于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安置地人民政府处理以上问题时,需要原所在部队协助的,原所在部队负有积极配合的法定义务,应当支持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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