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规定,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非在职(即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增发非在职残疾军人生活补贴。可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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