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官兵优待问题高度重视,近年来在交流使用、待遇级别调升、子女入学、医疗保健、退役安置去向等方面出台一系列优惠政策。《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除了设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增发退役金优待政策外,还从3个方面给予了倾斜:一是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军队地区津贴计入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计算项目,退役时补助资金转移至地方,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普惠优待。二是对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原则,给予相关待遇保障,体现对安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役军人的叠加优待。三是对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退休后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体现对高海拔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这样明确,符合中央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安置退役军人优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官兵长期稳定守边戍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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