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享受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退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2013年8月1日起,军人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就业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视同缴费年限记入个人缴费记录。退役军人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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