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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2-09-27 09: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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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一图读懂《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就《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工作自2019年10月开展以来,运行良好,截至2022年8月,共计已救助5125人、拨付救助资金12501.93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厅对《广东省退役军人应急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二、基本框架和原则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分工、救助情形、救助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二十九条。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救急救难、雪中送炭的目标导向,强调帮扶援助工作不是普惠工程,而是由政府提供的临时性、过渡性扶持和援助,因此救助资金针对我省享受现行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此确保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兜底”作用。

  三、救助对象

  具有广东省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管理办法》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所称其他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适用《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军队院校学员依法退出现役的,参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使用范围和救助标准

  第一类是申请人因患重大疾病,在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根据自付医疗费数额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1万元(含)至1.5万元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救助;个人自付费用1.5万元(含)以上的,按个人自付费用的80%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三类是申请人因遭遇重大突发事件或者发生重大家庭变故,按规定享受各种社会救助之后,生活存在严重困难,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不属于低保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但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四类是申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县、市级退役军人事务局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从严审批。

  需要明确的是,应急救助是临时性、应急性、一次性的帮扶援助,救助资金为申请人依据本《管理办法》在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的一次性帮扶援助。

  五、重大疾病范围、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重大家庭变故的确定

  重大疾病是指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所规定的28类重大疾病;重大突发事件是指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重大家庭变故是指重大突发事件以外情形造成家庭主要劳动力伤亡,进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的家庭变故事件。

  六、资金审核审批及拨付流程

  救助资金审批拨付按照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审核、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核对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的程序办理。

  七、职责分工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各地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情况向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指导各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工作,对全省救助资金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地级以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向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下达救助资金使用额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核对,并指导监督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开展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定期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报告救助资金使用等情况。东莞、中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同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救助资金审批等工作。

  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救助资金申请的审核、初审等工作。

  八、对骗取救助资金行为的处罚

  申请人伪造身份信息、隐瞒家庭经济状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由负责审批单位取消救助资格,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九、实施期限与解释主体

  《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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