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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19-07-15 09: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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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解决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在前期征求各地及省相关单位意见基础上,草拟了《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19年7月15日—2019年7月26日

  公示渠道: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门户网站

  传真号码:020-87714191

  来函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340号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社保接续工作专班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7月15日      


附件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解决好我省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退役军人为中心,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深挖制度潜力、创新政策措施,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问题,强化标准意识,执行意识,规范操作,保证退役士兵享有的保障待遇与服务贡献相匹配、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他们退休后能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意见》实施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政府安排工作岗位和自谋职业),适用以下政策。

  (一)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不加收利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二)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安置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安置部门同级政府对其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

  (三)缴费工资基数、费率及权益记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时安置地企业职工标准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参保和补缴手续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经办机制。需要参加社会保险或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退役士兵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退役证明,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登记军龄、提出申请。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将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分别提供给安置地(或参保地)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及相关征收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三、办理流程及要求

  (一)申请办理

  申请时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12月底截止,申请后逾期未办理的可以继续办理,原则上不受理新提出的申请。

  申请程序。原安置单位存在的,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提交给其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的,由个人将所需材料直接交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申请所需材料。服役相关材料: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和退出现役登记表的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档案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管理的不需要提供。个人相关材料:身份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办理表原件。相关缴费记录: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须提供低保证或特困证复印件。

  (二)情况核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分期分批进行核查。

  安置地与参保地在同一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将申请表及申请资料提供给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断缴时间,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税务部门。

  安置地与参保地属多个地区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申请人服役经历和退出现役方式后,由安置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参保信息,汇总认定断缴月数,并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资金,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税务部门。

  (三)参保缴费

  核查工作完成后,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启动办理补缴手续。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缴费责任主体的,应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所登记的账户仅用于此项补缴工作,完成补缴后应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办理。原安置单位或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个人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无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并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确认并将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提供给安置地社会保险及税务部门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税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额进行征收,并按规定及时将已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额划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依据养老保险政策办理延长缴费手续并缴费。延长缴费由人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办理。

  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凭身份证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有缴费能力的,收齐退役士兵应缴部分费用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个人应缴部分补助),连同单位应补缴费用一并交给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无安置单位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并收齐个人缴费部分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除外),负责向税务部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缴费能力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确认并将认定信息及证明材料提供给参保地相关征缴机构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参照无安置单位的执行。享受到《意见》规定的补缴政策后,仍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退役士兵,凭身份证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并缴费,一次性缴费由医保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省人民政府及以省相关职能部门出台文件给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未缴、欠缴或断缴问题,参照《意见》负责妥善解决。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台文件给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出现未缴、欠缴或断缴问题,由各地市、县(市、区)负责妥善解决。

  (二)退役士兵安置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在安置地办理补缴手续,并按现行规定办理转移;医疗保险在参保地办理补缴手续,再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三)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的,个人应缴部分由安置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划拨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或原安置单位将政府补助资金和单位应缴经费汇总一并交税务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系统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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